10月18日,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衡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某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补缴社保费用等项合计4万余元。
劳动仲裁申请人曾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公司无故拖欠曾某业务提成,曾某与公司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曾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我工作处申请法律援助。承办此案的王燚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协助受援人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参加了仲裁庭庭审,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曾某并非独立于公司以外的房产经纪人,曾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况下,仲裁庭作出缺席裁决,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