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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院法律援助工作处章程

   发布于:2016年03月23日 15:10 点击量:

                                                    第一章  组织性质

  第一条 为规范衡阳师院法律援助工作处(以下简称“工作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作处是面向衡阳市,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团体,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

第二章  组织成员和工作机构

  第三条 工作处由法学院兼职执业律师组成。

  工作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工作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四条 担任工作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热心为群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第五条 工作处设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通知工作处成员参加有关会议、开展普法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二)负责组织工作处会议,收集、汇总工作处工作情况;

  (三)负责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工作处主任是工作处工作的组织者,负责联络、协调、处理职工作处的各方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与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受市司法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向工作处有关成员交付任务;

  ()召开并主持职工作处会议,听取工作处成员工作情况汇报,向工作处成员通报情况,定期向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处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可以受主任委托,处理工作处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工作处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完成各类法律事务。

  第九条  工作处主要为困难群众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接受法律咨询;

  (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配合市司法局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

  (四)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 工作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各类法律咨询活动;

  (二)接受指派办理的援助案件,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政府补助;

  (三)加入工作处的兼职律师第一年按3000/人补助执业注册费用;自第二年起按1000/人补助执业注册费用,另每承办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由工作处再额外补助300元。

  第十一条 工作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二)忠于职守,积极完成指派的法律事务;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衡阳师院法学院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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