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每个学生党员,自入党之日起,按规定每月0.5元交纳党费,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
4、严格专人收缴党费。一般情况下党费汇缴到党支部组织委员,填写正式报表,经过党支部书记审查盖章并向院党总支汇报后,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持党费报表和现金向校党委组织部全额交缴纳。
5、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法学院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