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师范学院资助贫困生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校内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职责
第五条 学院严格根据相关规章制度配合建立校院四级学生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法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资助工作。
4.法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法学院认定工作组领导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三、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标准可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档。
1.特困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贫困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家庭地处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3.一般困难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述条款酌情确定等级。
第八条 法学院认定机构在分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和名额时,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等;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者;
4.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通宵上网者;
5.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思想品德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8.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者。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配合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拟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报法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法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审核通过拟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法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建立衡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五、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法学院和各班级积极提高资助政策的透明度,争取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五条 法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学校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法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法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纳入学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法学院和各班级要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工作,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资助。
法学院第十届团委学生会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