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引导同学们端正学习态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学风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勤制度
1.考勤时间:
课堂考勤:各班学委配合班长团支书周一至周五每节课进行考勤。学习部将进行抽查考勤,考勤次数为大一各班每周4-5节、大二每周4-3节、大三每周2节。
自习考勤:早自习:每周周一早上至周五早上7:30---8:10。大一每班每天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晚自习:周日至周四晚上19:30—21:10,大一每班每天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考勤负责人员:学习部成员、各班学习委员以及班长团支书。
3.考勤方案:
课堂考勤:
(1)各班学委配合班长团支书每周每节课对本班同学进行考勤,及时记录迟到、早退、旷课以及违纪(包括玩手机、睡觉、吃东西、破坏课堂纪律等行为)的同学名单。
(2)实行“无手机课堂”,上课期间每位同学都须将手机上交,学委进行清点,不得出现不交、漏交、假交现象。
(3)学习部成员每周对各班上课人数、上课情况进行抽查,将考勤单交至各班学委,由各班学委对缺勤与违纪现象进行登记并且签字。
(4)各班学委当天将学习部成员查课考勤单拍照发至学习部成员处,学习部每月汇报一次给辅导员,对于缺勤与违纪同学辅导员将进行面谈。
早晚自习考勤:
学习部成员在大一各班早晚自习期间对各班早晚自习人数、手机数进行清点,各班学委将具体情况汇报给学习部成员,由学习部成员定期整理汇报给辅导员。
4.处理办法 (考勤计算的基本单位为节,即两课时))
(1)迟到或早退一节、违纪一次,扣除综合测评分、班分各0.5分。
(2)上课期间手机未上交者,每节扣综合测评分、班分各0.3分。
(3)旷课一节,扣综合测评分、班分各1分。
(4)迟到或早退两节视为旷课1节。
(5)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1节。
(6)大一早晚自习各为一节。
(7)考勤情况较差的同学,由年级辅导员约谈。
(8)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9节、违纪达到5-9次的,院部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节及以上的,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即:
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2020)相关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5.注意事项
(1)学习部每周进行周考勤总结,每月进行月考勤总结,每学期进行学期总结。考勤结果与每月班分评比、先进班集体、评先评优等评比活动结果挂钩。
(2)学习部每周进行周总结,收集的违纪情况汇总后于周六下午18点前将总结结果公布在学委交流群内。由各班学习委员自行下载查看和检查,如有问题于周日中午12点前反映到学习部,过期作废。若班级存在违纪情况,请各班学委一定提醒有记录的同学。
(3)学习部将每月考勤总结报备给辅导员,并打印出来在法学院宣传栏处进行通报。
(4)关于学风考勤:迟到以上课铃声为准,30分钟之后算旷课。
(5)学习委员应配合各项学风督查工作,并对本班的学风情况负责,落实到每一位同学,不得有包庇或有徇私舞弊现象。学习委员不得以“不知道”为由拒绝提供情况,凡有包庇、虚报情况者,除追加当事人责任外学委及班长团支书承担同样后果。
(6)请假的同学应出示有效请假条(今日校园、纸质请假条、与辅导员消息聊天凭证),无有效请假条者视为旷课处理,对紧急情况应打电话或发消息向辅导员请假,再由班级负责人或本人补办请假条。消息请假条格式如下:老师您好,我是××班×××,因 (事由),想于××××年××月××日第×节课请假,望老师批准。格式需要严谨,理由、时间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请假条,做旷课处理。
(7)各班学习委员有权向学习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学习部在与辅导员、同学进行广泛交流后,在两周之内给予回复。
二、请假制度
1.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应予考勤的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不得以病假或事假等理由进行探亲访友、旅游、从事兼职活动。
3.学生因参加院部、学校和社会活动或比赛,由举办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时,需要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外出地点、联系电话。
5.因急病或急事来不及在校请假时,需打电话给辅导员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此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按旷课处理。
6.因特殊原因超过请假时间需继续延长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以旷课论处。
7.大一早晚自习请假必须找辅导员批假,否则视为旷课处理。
8.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为3天以上5天以下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党总支副书记处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和党总支副书记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党总支书记处审批。
三、附则
1.本方案适用法学院全体学生。
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法学院。